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80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蔡羅心伶 即 蔡羅秀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 陸佰 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