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吳小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

  其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

  所在地為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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