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建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建原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
115、116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5、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中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下稱竹崎分局)於民國109年9月14日13時32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村000號被告住處,查獲被告江建原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等情,此為被告江建原坦承(竹崎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9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竹崎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19、37-42頁、嘉義地檢署毒偵字1163號卷【下稱毒偵字1163號卷】第21-23頁);又被告為警採尿後,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足參(毒偵字1163號卷第25頁);而被告江建原嗣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15、116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5、31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證(毒偵字1163號卷第26-27頁),上開事實,均可認定。
四、扣案如附表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8、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以此,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富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檢驗後淨重1.543公克)2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檢驗後淨重1.554公克)3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檢驗後淨重1.564公克)4安非他命(B00000000)1包(檢驗後淨重1.55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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