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曆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所為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無正當理由多次缺席戒酒癮門診治療及認知教育輔導,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保護令之效力,而未完成戒酒癮門診治療(共12次,均未出席)及認知教育輔導(共6次,僅出席2次),實有不該,兼衡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無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等(警卷第1頁)暨違反該保護令之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7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甲○○為 張素李 之小叔,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曾對張素李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48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酒癮治療(門診治療)12次,每週1次;認知教育輔導18週(有含戒酒教育6次),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均應自該保護令核發之6個月內完成。詎甲○○於109年10月15日收受上開保護令後,經嘉義縣衛生局以109年10月20日嘉衛毒防字第1090032071號函通知,嗣經嘉義縣政府以109年12月15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90285122號函、110年2月4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029924號函,通知甲○○應至指定地點接受戒酒酒癮治療、進行認知教育輔導,甲○○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遵期前往,致未於上開保護令指定期間內完成前述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收到保護令,我有前往水上派出所出席認知教育輔導2次,後來有位上課的小姐叫我不用再去了。因為我沒有對相對人實施過家庭暴力,也沒有喝酒的習慣,所以我沒有去上認知輔導課程、參加戒酒癮治療」等語。惟查:被告涉有上開犯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48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前開保護令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嘉義縣政府110年4月14日函文及檢附資料(被告之個案彙總報告、嘉義縣衛生局109年10月20日嘉衛毒防字第1090032071號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嘉義縣政府109年12月15日府授衛毒防字第1090285122號函暨嘉義縣政府送達證書、嘉義縣政府110年2月4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029924號函暨嘉義縣政府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所辯尚無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