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八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五年(九十年訴字第一三三號),並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簡字第一0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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