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0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廖金松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貳萬貳仟貳佰元│0000000│││││樹林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