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建宏
代 理 人 曾酩文 律師
相 對 人 吳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5年度士調字
第16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釋明
,且所訴內容亦顯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