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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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榆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榆婕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2775號),本院前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5年度易字第82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