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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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朝欽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最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欽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2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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