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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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黃巧嵐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告 許銘佑 被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人(待原告補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4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