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鴻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鴻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少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復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0年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