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6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1│2,483.9││││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