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義豐包裝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丙○○及乙○○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