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延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瑋
黃品慈 葉茂山 兼法定代理 黃阿煌 ○00號2樓兼法定代理賴秀蘭人
參加人葉茂山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記參加人暨其訴訟代理人,應補記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參加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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