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 張瑞香 相對人 鄭紫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紫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5年9月26日裁定命其補繳,該裁定於105年10月
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是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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