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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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訴訟代理人 李榮琪
楊德根 羅豐胤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陳小華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德昌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義隆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
賴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本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