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德昌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