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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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87號聲請人 王其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0NX0000000─一││1│40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X0000000─一││1│4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二NX0000000─三││1│44││├─┼───────────────┼──────────────┼────┼───┼────┼───┤│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00000─0││1│48││├─┼───────────────┼──────────────┼────┼───┼────┼───┤│5│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四NX0000000─二││1│53││├─┼───────────────┼──────────────┼────┼───┼────┼───┤│6│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X0000000─五││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