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告 程麗華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王信源 被告 李睿洲 (原名: 李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李憲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憲章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之一。被繼承人李憲章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間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並請求採用變價分割之方式,另先由系爭遺產清償原告所墊付之新臺幣(下同)255,420元喪葬費用,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伊同意採用變價分割之方式將附表一所示編號1、2之不動產為分割,並由遺產中先償還原告墊付之255,42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憲章於110年8月19日死亡,原告程麗華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李睿洲則為被繼承人與前妻所生之子,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等事實,有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1頁、第70頁、第127頁至第129頁),而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及應繼分比例均不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李憲章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該等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各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我國多數學者( 戴炎輝 、 戴東雄 、 陳棋炎 、 黃宗樂 、 郭振恭 )均認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將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可見關於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無疑,自得由遺產支付。本件原告主張應先予返還其所代墊之喪葬費用共255,420元,業據提出治喪明細、殯葬管理處收據、塔位使用權狀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1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故本件被繼承人李憲章之遺產,應先扣償原告所墊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共計255,420元後,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本院審酌各繼承人之意願及利害關係、不動產之經濟效用、使用現狀等一切情狀,認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倘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予以原物分配,日後恐難對於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方式達成協議,本院認系爭不動產以變價方式分割,較合於兩造利益,而變價所得價金及編號3、4所示遺產扣償原告代墊費用後,所餘金額由兩造各按應繼分二分之一比例予以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憲章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8編號1、2所示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2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3樓)全部3淡水竹圍郵局存款2,087,774元左列存款及衍生之孳息,扣抵原告墊付之喪葬費255,420元後,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4110年8月敬老金3,772元左列存款及衍生之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程麗華1/2李睿洲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