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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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76號聲請人 李家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8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27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GX0000000-0115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GX0000000-0116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6GX0000000-019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3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