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6號原告 周黃菊 被告 林家宏 上列被告林家宏因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法官黃瑞成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