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12號原告 吳亞豈
送達代收人 張家禎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謝瓊櫻富盈睿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黃如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506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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