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庭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辛庭萱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