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25號抗告人即原告 鄭啟明 上列抗告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