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青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文江青龍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江青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另本案所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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