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羽辰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
張方駿律師被告 葉羿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838號、111年度偵字第34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羽辰、葉羿廷因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