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小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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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小字第1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晨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其霖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