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事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事聲字第130號
再抗告人  李孟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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