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事聲字第130號
再抗告人 李孟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