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6號被告甲○
國民
之1號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嫌疑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95年12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羈押。
二、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03月28日期滿,經本院於96年03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6年0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0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