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之1號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8月24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律部分「刑法第11條前段」後應補載「第28條」。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08月24日以95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律部分「刑法第11條前段」後漏引「第28條」,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