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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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查被告曾因煙毒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三年
四月,經合併執行,嗣於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假釋,至九十年
二月五日止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加重其刑,另因被告已著手實施犯罪而不遂,依未遂犯之規
定減輕其刑。
三、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47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