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88年裁全字32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
(下同)20,000元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嗣聲請人因拍賣無實
益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定20
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存證信函可稽,惟相對
人拒收該存證信函,致本院駁回聲請人原返還擔保金之聲請
,為確保權利,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存證信函
影本、提存書、囑託查封登記書、本院94年聲字第103號裁
定(以上均影本)各1紙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提出對於相對人甲○○之郵局存證
信函影本,並主張該存證信函為相對人拒收,進而聲請本院
為公示送達云云,然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
居所,本件亦未有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要件未合,本件聲請自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