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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