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宏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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