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宏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