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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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温哲
複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許嘉佑
       許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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