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6號再抗告人 楊清安 即兆億貿易行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啟祥整理有限公司、甲○○、乙○○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之抗告裁定,再為抗告,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項規定對於再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經查再抗告人於民96年2月3日提起再為抗告時,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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