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 楊清安 即兆億貿易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啟祥整理有限公司、甲○○、乙○○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所為之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提起再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之規定(見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6年2月27日送達,迄今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得異議。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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