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1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33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係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96年1月1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