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乙○○三十五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九一○○○三五八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業經檢察官命令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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