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破字第五號
聲請人 呂理胡 律師(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右聲請人因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得電子公司)破產事件,經聲請人處理結果,破產債權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七億九千四百零五萬一千一百四十六元,破產財團之財產資產總額為三千六百八十八萬五千三百元,除暫扣費用外,先以三千零六萬八千三百三十五元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為第一次分配,另華得電子公司前提存於中央信託局之職工資遣費一千一百萬六千三百四十七元,業由中央信託局將其中一千零五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九元依員工應得額分製支票四百七十紙,依中央信託局交下員工名冊,將其指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雙掛號郵寄各該員工自行兌現,餘額併入破產財團,復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就財產餘額六百八十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元餘額為第二次分配,且即為終結分配。茲聲請人提出分配表二件,聲請准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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