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