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優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7,900元(4,342,000-2,974,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