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4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闊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祭祀公業沈保生法定代理人沈長庚勾結代書對派下員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惟沈長庚在刑事背信及偽造文書之偵查中均稱未對派下員提起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另不同意出售土地之派下員已向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並確認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將來勝訴之派下員並不會要求派下員拆屋還地,故本件應無權利保護必要,本件在前揭民事事件及沈長庚所涉背信等罪確定前,有停止訴訟之必要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雖稱相對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沈長庚涉及刑事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罪,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尚難採信。又縱有該等刑事案件進行中,該等案件亦不當然會判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沈長庚有罪,且縱判決有罪,究竟如何影響本件民事事件,聲請人亦均未敘明,則以此為停止訴訟之理由,即屬無據。至於沈長庚是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起訴,代理權有無欠缺等,為本件應調查事項,尚非停止訴訟之理由。聲請人雖另以有不同意出售土地之派下員已向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將來勝訴之派下員並不會要求派下員拆屋還地,故本件應無權利保護必要云云,惟另案提起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與本件訴訟法律關係之是否成立並無關係,將來起訴之派下員是否會勝訴確定仍屬未知,又縱然勝訴是否即不會要求派下員拆屋還地等情,亦屬臆測,聲請人之主張並無依據,其聲請停止本件訴訟,並無理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