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儒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801、9913、10641、11322號、100年度偵字第391、392、393、600、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儒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楊政儒因犯竊盜及贓物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次再犯多件竊盜案件,顯有再犯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0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廖政勝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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