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儒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儒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政儒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嗣並於同年3月26日、5月26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7月20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4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助乙字第427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