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49號聲請人 莊唐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世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各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㈡是否請求票據之全部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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