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49號聲請人 孫淑盈 相對人 徐維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尚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徐維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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