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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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松淵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