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呂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100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2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其另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100年度救字第7號訴訟救助案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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