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楊吳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連發 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就如附表所示訴外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所為110年度除字第408號除權判決,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次依原告所陳:被告前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伊已依法申報權利,惟本院仍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可見原告係主張自己始為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則原告因起訴可能獲得之利益,應為系爭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又日南公司為未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資參考。審酌依日南公司最近1年向財政部臺中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檢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之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億2,111萬7,986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11年4月22日中區國稅沙鹿營所字第1112454391號函所附日南公司資產負債表附卷可稽。而日南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61,186,000股,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結果存卷可參。依此計算系爭股票之交易價值應為294萬9,980元【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1,621,117,986元÷161,186,000股=10元/股(每股淨值)。10元×294,998股(系爭股票股數)=2,949,9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玖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181800000002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2200000003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2200000004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3300000005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1100000006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20200000007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220000008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660000009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660000010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3000011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698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柏倫